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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0:5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6]15号            2016-7-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2

金矿

金锭

从价计征

2%

3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4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5

锡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4%

7

萤石

精矿

从价计征

3.5%

8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

9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10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1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2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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