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68号 2006.4.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又关系到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界定,各级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严格政策界限。对申请注销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款清算,否则不予办理注销。
对不符合新办企业政策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征管范围进行税收征管,一律不得按新办企业对待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确保地税税基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