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6-0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