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3-27
贝云提示——依据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9]2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