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规定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5]479号 2015-12-15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兰州新区地税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方便纳税人外出经营、避免重复征税、加强税源监控的必要措施,既是税收征管的手段,也是纳税服务的内容。对如何正确开具《外管证》,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章及征管规范与纳税服务规范里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随着金税三期的运行,省局专门下发文件,对《外管证》的开具又做了强调。
但是,通过近期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反映,一些市、区地税部门在开具《外管证》时,不按要求办理,随意附加额外报送资料,有的要纳税人提供印花税缴税凭证,有的要先预征企业所得税,有的对在经营地开具的电子《外管证》不确认、不回复等等,干扰了《外管证》的正常管理,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背离了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也影响了地税机关的行业形象。
鉴于此,省局再次就《外管证》开具问题强调如下:
一、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明确规定:“《外管证》开具需报送资料是: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管证》开具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除在经营地开具电子《外管证》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各地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任何附加资料。
二、不得将印花税的缴纳与否作为开具《外管证》的先决条件,也不得在开具《外管证》时预征企业所得税,对相关税种的征收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执行。
三、各地要对经营地开具的电子《外管证》及时确认,以确保电子《外管证》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
对上述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作主张、自搞一套,对不按文件要求,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局将严肃处理。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