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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税收执法督查工作指南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5:58

2015年税收执法督查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2.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3.自2013年8月1日起,是否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是否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8.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9.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二)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3.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5.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

(四)督察资料
1.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2.纳税人申报信息。

3.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4.纳税人报备资料。

(五)督察方法
1.从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查询-企业资格认定查询中,查询认定为小型、微型,同时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2.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4.查看已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3.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6.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7.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8.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10.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督察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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