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5]82号 2015-12-29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