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综〔2016〕128号 2016.2.16
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16年2月份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符合免征范围的,按规定办理抵扣或退库手续。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6年2月16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综〔2016〕128号 2016.2.16
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16年2月份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符合免征范围的,按规定办理抵扣或退库手续。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