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我局将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6年上半年申报期限
(一)今年3月1日-3月25日依然为我市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房产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今年4月1日-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今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2、2016年下半年申报期限
今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月31日。
3、继续做好税源维护
为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顺利实现数据迁移和衔接,确保正常纳税申报,我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应在今年4月30日前,继续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税源维护工作。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修订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单,补充完善减免税等有关信息项,同时建立房产与土地、“从价计征”房产与“从租计征”房产之间的关联关系。
1.对同一土地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税源信息。对同一房产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时最多仅登记一条“从租计征”税源信息;对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
2.无论房产是否全部出租,纳税人均须录入“从价计征”的相关信息。其中,在全部出租的情况下,“从价计征”中“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不会产生从价计征的应纳税款。
(二)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今后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再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