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厦地税函[2003]54号 发文日期:2003-06-13
注: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8号),本文自2009.7.13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