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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23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4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33号                   1999-8-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便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精神,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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