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浙地税二[1999]285号 1999-12-13
提示——本法规中“第一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9年3月5日)废止。
本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本法规中的“第五条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企业营销、清债等雇员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暂按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掌握,并分别按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非雇员的费用,企业凭其提供的合法凭证列支。企业应将具体承包或提成办法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二、[条款失效]集资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为便于计算,凡不高于1999年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利率前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利率为百分之六点三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条款失效]企业因技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等取得的县级以上财政贴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货企业以委托代办广告、修理、会议等名义付给商品流通企业的有关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作应税收入处理;供货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凭取得的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五、[条款失效]校办企业改制有关所得税问题。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注:此条款已被浙地税发[2004]119号文件废止。)
六、不合法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待其取得合法凭证后方可按规定列支。
七、富余人员的范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其劳动、工资关系全部转移到接收(安置)企业。并同接收(安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各地在受理劳服企业减免税申请时,安置的富余人员按此标准掌握。
八、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企业的财产损失额应包括非正常损失按规定转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