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市财发〔2015〕204号 2015.11.19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发〔2009〕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收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下同)在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当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应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完税后再将税后收入足额上缴财政。
二、未办理纳税登记的执收单位在收取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时,先将收入转(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完税后将发票交给缴款人,同时填制“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税后收入足额缴入同级财政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执收单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在完税后再填制“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税后收入足额缴入同级财政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应税非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暂存款)_税金
应缴财政预算款
② 完税后:
借:其他应付款(暂存款)_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③ 税后上缴财政收入:
借:应缴财政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五、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实施,原《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应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市财发〔2013〕248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