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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5]1935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1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35号            2015-09-25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经报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科技部批准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明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资格确认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科技服务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采取基本准入指标判定结合科技指标评分的方式。

   第四条 基本准入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准入指标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在《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国函〔2012〕168号)中规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四至范围内。

   (二)企业不属于附件1所列的行业目录,且符合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43号)相关要求。

   (三)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四)企业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科技指标包括科技活动指标和加分项指标。

   (一)科技活动指标满分100分,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三类指标。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从以下两项具体指标中选择任一指标进行评分。

   ①上一自然年度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60%(含)以上(20分)  □50%(含)—60%(16分)

   □40%(含)—50%(12分) □30%(含)—40%(8分)

   □20%(含)—30%(4分)  □20%以下 (0分)

   ②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40%(含)以上(20分)   □35%(含)—40%(16分)

   □30%(含)—35%(12分) □25%(含)—30%(8分)

   □20%(含)—25%(4分) □20%以下 (0分)

   说明: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创意设计、其他技术活动,或从事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活动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2.研发费用指标(满分40分)。从以下两项具体指标中选择任一指标进行评分。

   ①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30%(含)以上(40分)  □25%(含)—30%(32分)

   □20%(含)—25%(24分) □15%(含)—20%(16分)

   □10%(含)—15%(8分) □10%以下(0分)

   ②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6%(含)以上(40分)  □4%(含)—6%(32分)

   □3%(含)—4%(24分) □2%(含)—3%(16分)

   □1%(含)—2%(8分)  □1%以下(0分)

   说明:研发费用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文化创意企业在开展创意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创意和设计费用可作为研发费用,参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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