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595号 2013-09-29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另行发文。
解 读——
中关村相关负责人介绍,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太适应文化领域企业的特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范围一旦认定,结合其他评定标准,文化企业将有一套有针对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享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先行先试政策。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文化产业涉及面广,“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上述政策难以落实。为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联合发文确定在中关村开展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试点,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表1 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税收优惠政策(老四项)
序号 | 政策依据 | 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五险一金”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 | 中关村 2010年—2011年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 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关村 2010年—2011年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
中关村 2010年—2011年 |
4 |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 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中关村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对于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并对技术秘密的概念 | 中关村 2010年—2011年 |
序号 | 先行先试政策 | 政策延期文件 | 延期情况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 试点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围扩大到:东湖、张江、合芜蚌 (备注:依据财税〔2013〕70号,政策范围扩大至全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 试点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围扩大到:东湖、张江、合芜蚌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一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 试点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围扩大到:东湖、张江、合芜蚌 |
4 |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29号) | 试点政策延期自2012年—2014年 范围仅限于中关村示范区 |
序号 | 政策依据 | 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 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中关村 2012年—2014年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关村 2012年—2014年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 | 中关村 2012年—2014年 |
4 |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 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关村 2012年—20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