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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地税函[2015]36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24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5〕36号                2015-04-0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货便函〔2015〕4号)内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8日

房产税新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财税[2011]12号解读: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土地政策——国土资发[2015]37号 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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