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09-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3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xls 文件 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