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经过调研,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并由该企业代扣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鹤岗市境内有个人投资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
二、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下表确定。
企业类型 行业平均利润率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房地产企业 12% 0.9%
建筑企业 6.5% 0.4875%
三、具体征管措施、计税方法等参照《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