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居民企业在青海省境内跨州、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按《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青财预〔2008〕649号)的规定执行,即:25%由总机构预缴,75%在各分支机构间按规定分摊预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我们发布该《公告》,为规范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管理,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
省内跨地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按《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青财预〔2008〕649号)的规定执行,即:25%由总机构预缴,75%在各分支机构间按规定分摊预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