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财税法[2014]2117号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7:1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2117号                2014.12.23

各市、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120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我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0〕33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徽省第三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1〕95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