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20号 2016-06-14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京宣函[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减免税,应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京宣函[2006]6号),对列入名单的转制单位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新办文化企业的减免税,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做好上述文化企事业单位减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批户数、名称、减免税额随同减免税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2006年6月14日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 京宣函[2006]6号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京财税[2005]828号文的规定现将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中央在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第一批、第二批名单和经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第一批名单提供给你们。请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特此函告。附件:1、中央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一批名单2、中央在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二批名单3、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一批名单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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