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2014-7-14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泥用凝灰岩列入我区资源税征收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