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2-5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下放至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下放至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明确了《公告》的施行日期,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