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4日-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
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申报期限由省局在《税友龙版》中统一维护。
现将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告知纳税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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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费)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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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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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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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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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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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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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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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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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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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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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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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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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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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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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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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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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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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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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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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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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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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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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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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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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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