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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201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4]49号                            2014-12-10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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