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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8: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9-11

贝云提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进行修订。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8年9月29日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吉地税计字〔1998〕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1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做好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落实;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及领发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建设;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做好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和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盘点、销毁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用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开展税收票证自查工作;做好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从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做好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代扣代缴手续费领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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