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3]76号 2013-9-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2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
一、即时办结项目
(一)项目名称: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年3月21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二)项目名称: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
申请时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批准设立的证件或文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三)项目名称: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财税〔2003〕26号,2003年4月9日;
申请时间: 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军队转业干部签定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单、签定的所有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企业总人数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四)项目名称: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10]84号,2010年10月22日。
申请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五)项目名称: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2011年7月19日。
申请时间: 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乡镇、街道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
4.有保险的出具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六)项目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2011年7月19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2000年6月29日。
申请时间: 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