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长国税发[2010]84号 2010-5-2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制定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税政科(未设税政科的为政策法规科,下同)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的认定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的认定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上款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