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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函[2010]5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6:3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函[2010]53号                                                      2012-5-10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市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推进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 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管理、变更管理、迁移管理、注销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不认定、申请认定三种情形。

  第五条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
  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第六条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
  下列提出申请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及所属各分行、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持汇总缴税批准文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条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第九条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
  (一)办理时限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 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转入审核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2.符合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认定,并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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