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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8:3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1.20

贝云提示——根据内蒙古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本文自2016年4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9〕2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M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凡在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审批管理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上述以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后,自登记备案所属年度起享受。备案类优惠应一事一备,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分别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一)事先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当年度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提请备案。纳税人应在而未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按规定备案的,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其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剩余优惠期内按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
 
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可按规定期限进行一次性备案。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享受当年度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提请报批。纳税人应在而未在年度汇算清缴前申请报批的,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其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剩余优惠期内按规定申请报批并享受税收优惠。
 
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审批类项目,可按规定期限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
(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扣除优惠;
(六)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
(八)其他需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八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M2] 管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申请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和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及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七)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一律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优惠备案登记书》(见附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
(一)企业申请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第一年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M3] 。税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或备案。
 
(二)纳税人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制定的所得税减税或免税政策,实行对纳税人享受资格认定。
 
对纳税人进行减免税资格认定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层报盟市税务机关认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层报自治区税务机关认定。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
 
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已明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税受益主体的个案批复,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项目)减免税资格进行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按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并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M4]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格单独进行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随同减计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一并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三)其他需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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