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10-28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实施以来,全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区局重新修订了《公告》,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均使用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严格控制使用手工税收票证。
第五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自治区地税局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区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损失核销、移交、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全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全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盟市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三)审核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五)组织具体实施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