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4]1763号 2014.7.2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企业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后续政策——
京财税[2015]1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政策——
财税[2015]18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