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09-3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