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财税[2014]1119号 2014-08-18
贝云提示——依据内财税[2018]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税资格初审
(一)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主管税务局;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主管税务局。
(二)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或9月前提交申请材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当年5月和11月分批次公布。
(三)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交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附件1)。
(四)经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盟市级或旗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财税部门备案。
二、免税资格复审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需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附件2),其他事项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相关规定
(一)2014年5月31日(含)申请并初次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申请并初次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不含)以后年度初次获得免税资格的,自获得免税资格当年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