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一、建筑业8%;
二、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为10%;
三、转让无形资产为15%;
四、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不含销售保障性住房)为20%;
五、销售保障性住房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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