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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办[2014]14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1:2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办[2014]149号                                      2014-5-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省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鼓励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现行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总局梳理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中部分内容由于“营改增”或执行到期等已经失效(详见附件中灰色字体内容),请各单位和部门根据现行政策组织学习并认真开展落实,利用多种途径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流程方面的宣传,筛选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人员,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并及时办理相关涉税手续。各单位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开展分析和评估工作,省局近期将开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调研,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失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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