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别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4]12号 2014-4-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个别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养殖活鳗、鱿鱼、鲜海带为原料生产销售烤鳗、鱿鱼、海带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个别调整。具体产成品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附件)。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与闽财税[2013]30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相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下载: xls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