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闽地税[2014]25号 2014-2-2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行政审批机关设定为县级地税机关。
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的行政审批机关设定为市级地税机关,经市级地税机关确认后,15日内抄报省地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