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08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合理调节房地产业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本公告自2014年1月8日发布,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1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预征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