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3]253号 2013-12-1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区(含县级市和地级以上市国税机关的直属分局,下同)国税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五条 省、市、县区国税机关成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下同)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核。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机关)信息公开考核,向上级报告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与保密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更新或组织维护、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五)负责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下级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等。
(七)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市、县区国税机关内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负责提供、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者保存的公开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准确性审核和保密审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审查、政策把关,提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