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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3:4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2-13

  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各级国税机关、国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之内容,同时还包括《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四条 国税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二章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六条 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及相关凭证的印制和领、发、存以及销毁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州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地区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存、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报表。
  (三)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省局备案,督促整改。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五)负责本级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征收用票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对用票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定期上报税收票证报表。
  (四)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并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按季开展税收票证检查,督促整改。
  (六)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
  (七)负责本级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各级国税机关及申报大厅必须配备专职(兼职)票证管理人员;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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