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3]36号 2013.10.26
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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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开展红十字社会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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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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