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财文[2002]25号 2002-10-23
第一条 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即:
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
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
第五条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
第七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
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一 、在职 退休人员
正市 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 900元/人.年
副局 790元/人.年
处级 680元/人.年
科级 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 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90元/人.年
工人 490元/人.年
二、离休人员
正市 1350元/人.年
副市、正局 1080元/人.年
副局 950元/人.年
处级 810元/人.年
科级 68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 5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08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81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90元/人.年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 590元/人.年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49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