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3号 1991.11.25
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一些地方在房产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木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凡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的,仍按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依规定计征房产税。
相关法规——
税三[1992]112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49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36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2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