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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13]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0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3]13号        2013-01-17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就饲料检测机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本市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由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饲料检验机构”)负责。

  深圳市饲料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加大对我市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饲料检验机构要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严格把关,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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