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税务、工商协作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2009-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协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和实施工商、国税、地税三方的协作办证制度,逐步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完善、规范高效、多方受益的经济户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委托各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协作登记工作流程:
一、登记办证窗口在工商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申请后,发放营业执照前,通过《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工商客户端(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从工商登记信息库取得税务登记所需的信息后,形成税务登记表,并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除纯地税户核发只加盖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地税共管户核发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办证窗口随《营业执照》同时发放《税务登记证》,按规定收取或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为十五位的,在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后加000,扩展为十八位)+1+一位顺序码(顺序号为英文大写A至Z)。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应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积极依托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协作办证的宣传工作。对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范围、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办证窗口负责在工商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的同时,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通过共享系统承办税务登记工作,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相关登记信息的一致,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发放户数的一致。
各登记办证窗口对协作办证中发现的问题、碰到的困难,及时提交税务、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第八条 地税部门应主动办理空白税务登记证照、收据的领发和工本费的结报。
税务部门的相关岗位负责在共享系统中进行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的管理岗位负责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管理。
税务部门的业务科室和各征管单位,应经常到税务登记办证窗口了解协作办证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解决办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税务部门按月对工商和税务登记户数按对应的区域进行统计、比对。
统计、比对内容包括当期和累计的工商登记新办、变更户数,税务登记新办、变更户数等。
第十条 工商和税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无照、无证户的清查处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各工商所、国、地税各征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设置联络员,加强工作沟通和情况交换,不定期地组织联合清查,配合开展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 国、地税各征管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通过共享系统即时掌握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协作三方有关登记和协作管理中需要传递的情况、信息、资料等,通过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传递。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