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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地税政[2010]56号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19

浙江省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地税政[2010]56号                                                                  2010.8.12

各税务所(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完善所得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富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不再持续经营;
(六)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
(八)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三条  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四条  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五条  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解散的决议日;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日;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四)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决日或判决日;
(五)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宣告日;
(六)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七)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生效日。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期间。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企业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清算申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九条  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

第十一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

第十二条  企业的清算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等。

第十三条  清算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确认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资产应使用实际交易价,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四条  纳税人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资产的价值。因资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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