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0]138号 2010.10.8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实业务力量。充分发挥各单位税政部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组在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的指导和协调功能,加强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和清算工作业务指导和执行监督。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分层级分阶段开展房地产行业及项目开发基础知识、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和清算务实培训,加强单位间土地增值税业务交流,培养一批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土地增值税业务的工作骨干。
三、梳理清算项目,报送清算计划。各单位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为基础,结合日常管理掌握情况,梳理和统计已达清算条件项目,制定清算工作计划,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开展清算工作。每个季度末向市局税政一处报送本季度清算情况和下一季度清算计划。
四、加强交叉检查和督导。市局将定期组织贯彻执行情况、清算进度及质量等交叉检查,加强对工作质量较差、工作进度缓慢单位的督导。
五、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
土地增值税征管要以“日常预征、据实清算”为主要方式。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核定征收条件要求,需进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主管区(市)局形成合议意见后,要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详细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原因、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及依据等内容。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上述调整内容适用于2010年5月25日(含当日)后发出清算受理回执(指满足18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或清算通知书(指满足187号文第二条第二项可要求进行清算的项目)的清算项目。2010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已发出受理回执或清算通知书,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尚未完成的项目,不作追溯调整。《关于抓紧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紧急通知》(穗地税函[2008]399号)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