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函[2005]18号 2005.1.31
备 注——
1、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法规第五点其他事项(一)文件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所建造的民用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均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二)本文的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楼宇(经行政管理部门立项为综合楼或商住楼的项目)。(蓝色字体)失效。
2、根据穗地税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本法规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蓝色字体)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根据穗地税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本法规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与清算(蓝色字体)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我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开发区,下同)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征收方法。
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包括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楼和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它房产项目。
二、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定率预征比例
(一)土地增值税定率预征比例分为三档,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二)按上述(一)点分类的房产开发项目,在财务账册上不能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需要调整预征比例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调整。
三、关于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在我市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当出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时,在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就上季度内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与清算
(一)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对单独核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项目竣工结算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对已经售出的房产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作纳税申报。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并作纳税申报,按照清算或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二)在2004年底前销售房产并已取得收入,但项目在2005年1月1日后才竣工结算的,纳税人已缴或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在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后销售的房产,一并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并作纳税申报,按照清算或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2004年底前已竣工结算或全部转让完毕的项目,在2005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清算或结算土地增值税并作出纳税申报,按照清算或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三)项目竣工结算后未能准确核算成本实际发生数或不能提供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据的,项目竣工结算后取得的销售房产收入,可继续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另行制定清算和结算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其他事项
(一)文件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所建造的民用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均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本文的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楼宇(经行政管理部门立项为综合楼或商住楼的项目)。
(三)本文的其它房产项目,是指上述(一)、(二)点列举以外的其它项目。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取得物价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批复的项目。
(五)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84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