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225号 2012.7.3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局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确定为0.7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认定采用事先备案管理,相关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相关报备资料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初始纳税申报前报市(县)局备案由市(县)局传各征管大厅所属征管单位后方可执行。备案资料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且需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建筑面积、单位面积限价金额、单套建筑面积、套数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开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及收入成本费用归集核算情况设置台账(具体台账内容及表格可与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通用)实行跟踪监控,按年度做好年度汇算清缴,项目结束时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年度汇缴及清算结果报市局备案,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对不能按期报送资料、年度汇缴核查相关台账未建立或者不完整,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收入、成本及费用划分不清的,则统一按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